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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周末2.5天休假模式

发布时间:2016/4/6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摘要:清明小长假结束了,但人们关于假期的讨论远没有结束。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依法优化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

 

    清明小长假结束了,但人们关于假期的讨论远没有结束。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依法优化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从那以后,周末2.5天休假模式持续引发公众热议,不少人都误认为这个模式是休假的“尚方宝剑”。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至少8个省份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包括广州在内的许多地市也已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这些落地意见和实施细则与国家精神一脉相承,再次说明周末2.5天休假并不是“一刀切”式普惠制度。正确认识这一休假模式,需要把握好三个关键词:鼓励、夏季、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也就是说,这不是一项强制性政策,而且规定时间段只有夏季,针对的是有条件的,而不是全部地方和单位。这应该是周末2.5天休假与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最大不同。这项鼓励性政策惠及的群体和人数,注定是在一定范围内的。

  “一定范围”是多大范围?“有条件的”又是什么条件?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在指导意见中都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概因政策是鼓励性的,范围和条件也都是有弹性的。不过,有两个前提条件却非常明确:一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关于节假日的规定以及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二是休假不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只有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各地各单位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安排周末2.5天休假。也正是基于这两点,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负责人4月1日强调,“不能直接把周五下午工作时间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而对于将周五下午休息时间计入带薪年假时间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政府工作、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不能不顾实际简单从年假或法定节假日中扣除”。

  对于周末2.5天休假,地方和单位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评价是否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上。在实行过程中,要防止出现两类现象:一是本来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却以“影响”为名拒绝职工正当休假;二是肯定会影响到,却以“没影响”为由给职工全员放假。前者多出现在一些低端中小企业,它们高度看重经营利润,常常追求职工最大价值化,这类企业的职工有的甚至连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都得不到保证,遑论鼓励性的周末2.5天休假了。后者多出现在一些窗口服务行业,它们主要是一些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往往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职工利益,而职工休假对单位自身运行也影响不大,但可能对其服务对象造成直接影响。这是两类对比鲜明的极端现象,尽管都是少数,却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且无形中会放大公众的休假权利鸿沟,因此需要警惕。

  中国旅游休闲消费正迎来黄金发展期,但旅游供需上的时空错配问题却愈发突出,现有“一刀切”式的假期安排也有其不尽合理之处。从这个意义上说,鼓励周末2.5天休假,堪称一项创新性假期设计,既符合旅游业发展需求,也符合人们对更多假期的期待。同时,我们也要正确认识、理性看待这一假期安排。短期来看,不是每个地区、每个单位、每个人都能享受周末2.5天休假,尤其是那些带薪休假都不能保证的企业和单位,即便有指导意见护航,许多人恐怕依然会面对“有假难休”的无奈。长期来看,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整体提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单位和企业文化的成熟,相信更多的地区、更多的单位、更多的人可以更加灵活从容地安排假期。这需要一个鼓励、引导、完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让人们能休假、休好假、好休假,应该是国家休假制度和社会休假文化的目标所向。相比周末2.5天休假安排,现在更基础的工作,仍是落实好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可以说,带薪休假就是周末2.5天休假的一面镜子。单位和企业只有先把职工带薪休假保证好了,周末2.5天休假模式才有可能惠及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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